
公告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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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竞蓬、谢兵(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豁免提前 15日通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体股东同意提前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同意豁免关于召开股东会期限规定的声明公告》。
经核查,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不符合提前十五日通知的规定,但全体股东已出具《关于豁免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期限的声明与承诺》,同意本次股东会豁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通知全体股东的通知期限要求,并确认本项豁免不影响本次股东会相关决议的效力。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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