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加审期间的更新事项......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27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7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28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29一、《审核问询函》一、基本情况问题 1:股权集中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影
响...... 29
二、《审核问询函》三、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问题 4:生产经营合规性...... 48三、《审核问询函》五、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问题11:募投项目必要性、合
理性...... 74
四、《审核问询函》五、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问题 12:其他问题...... 1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关于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更新为 2022 年、2023 年以及 2024 年,发行人聘请的华兴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5]23009630287 号)《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华兴专字[2025]23009630265 号)(以下合称“《审计报告》”)及《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5]23009630256 号)(以
下简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北交所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下发的《关
于雅图高新材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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