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2914 证券简称:中集醇科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一)的议案》之子议案 2.6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 保》《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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