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2
释义...... 4
第一部分 关于公司补充期间内相关情况的更新...... 5
第二部分 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53
附件一: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25
附件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新增已授权专利...... 240
附件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中国境内申请中的专利...... 2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1F20235214
致: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集醇科”或“申请挂牌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中集醇科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中集醇科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律师已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特殊说明的,相关简称同于《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出具《关于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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