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7
关于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之回复
主办券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根据贵公司《关于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内容要求。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醇科”“公司”或“本公司”)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主办券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问询回复。涉及对《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楷体(不加粗) 引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
目录
问题 1.关于公司申请文件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3
问题 1.关于公司申请文件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等规定,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根据公司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材料,公司申请文件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
请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相关要求更新申请文件,涉及首轮问询相关问题请一并更新回复。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适用指引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请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相关要求更新申请文件,涉及首轮问询相关问题请一并更新回复。
公司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相关要求更新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相关内容。
(二)请公司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适用指引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公司已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适用指引 1 号》等规定,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披露。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获取并查阅公司相关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文件,整理收集相关底稿,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适用指引 1 号》等规定进行检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认为:
公司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相关要求更新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相关内容;并已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适用指引 1 号》等规定,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披露。
(本页无正文,为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杨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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