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2911 证券简称:亿舟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四
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
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 六 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八 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
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等程序。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达到《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担
保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的
独立法人、以及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五) 公司之联营公司;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必须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对外
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
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
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
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个月内尚未
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五) 对公司关联方,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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