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9:21:22 股吧网页版
阿拉物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2907 证券简称:阿拉物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州阿拉丁物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
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阿拉丁物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阿拉丁物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阿拉丁物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广州阿拉丁物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资产抵押或质押或以上述形式为他人提供的反担保。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量力而行、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对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或本企业担保政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