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899 证券简称:恒发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 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委托理财;
(五)委托贷款。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1)对子公司投资;
(2)对合营公司投资;
(3)对联营公司投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所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其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三)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董事长应向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七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及法律顾问对项目的先进性、效益性、可行性及法律后果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完整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概述、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计划、财务评价、投资风险评价等。投资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公司项目领导小组提出项目投资建议。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形成项目投资书面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重大金融资产投资的,应提出投资建议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投资品种、投资收益预测及投资风险评价,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