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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7:06:38 股吧网页版
恒发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899 证券简称:恒发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南恒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四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 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素质: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诚信、勤勉、忠实履行职责;
(三)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沟通的能力。
第六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司股票的买卖或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及公司其他的机密信息,监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依法作出正式公告为止。
第九条 除非有监事会的授权,任何监事的行为均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方为有效。
第十条 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监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监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监事在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监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或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可能导致监事会无法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补选出新监事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新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或任期结束 2 年内不得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或辞职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期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负有职责的监事因负有的某种职责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六条 监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二)有权了解和查阅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公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报告,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四)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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