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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18:59:11 股吧网页版
花溪科技: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创业路 9 号绿地双子塔 1 号楼 57 层

邮编:450000 电话:0371-63565000(总机)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所提供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bse.cn)发布了《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14:30 在河南省新乡市西工区
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孟家毅主持。

3.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9 日 15:00—2025 年 5 月 30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76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9,76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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