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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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江苏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上午 9:00 在江苏省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新横崔路 8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公告了《江苏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合法合规性说明、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7,8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7,8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7,8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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