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2
问题 3. 关于同业竞争...... 2
问题 12. 其他问题...... 63
第二部分 财务数据更新 ...... 8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9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94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9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9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9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0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0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0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0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4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 10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05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05
二十四、结论意见 ...... 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威易发”)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 月 21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同时,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
计报表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现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
会计报表加审至 2024 年度(以下简称“加审期间”)。
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核查发行人在加审期间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前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 3. 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文件,(1)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金属密封环,主要用于涡轮增压器、氢燃料电池空气压缩机、电动离心压缩机、燃轮机及工业阀门等设备,下游客
户为汽车制造型企业。(2)实际控制人刘立璞控制的抚州发那特与无锡发那特(以下合称发那特)主要产品为可变截面喷嘴环,主要用于涡轮增压器,下游
客户为汽车制造型企业,与发行人客户存在重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征
豫及其亲属控制的广州钜岚与锦翰网络科技均为贸易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零
部件产品(如汽车发动机缸套、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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