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
本次股东会。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星
期一)10:00-11:00 在无锡惠山区玉祁街道芙蓉村祁北支路 2 号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及电话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及电话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3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2)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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