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2
证券代码:872893 证券简称:威易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
为。
第三条 公司所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决策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程序。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公司章程》《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长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八条 通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慎审查,董事长认为可行的,提交董事会对投资进行事前审查。
第九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条 董事会制作可行性分析报告,根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有权审批机构
或人员(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目的、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提出、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同上)、投资形式和形态、投资量、资金来源、投资效果、效益测算、被投资企业 的发展前景及产品和经营范围的市场需求状况、对投资的监督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投资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人员或审计部(如有)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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