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赉卡睦商务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赉卡睦商务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原公司原股东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大连市市场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210200759936824N。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赉卡睦商务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267号17号楼401A。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社会为社会做贡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复印机、复合机、计算机及计算机的网络构筑和软件、打印机、绘图机、扫描仪及上述机器的消耗品、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等连接机器、复印用纸、碳粉、墨盒的国内批发及售后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口商品分销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财务结算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LED 灯的批发、安装(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行业或行政许可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及售后服务;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1500万股,由原公司全体
股东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等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号
1 赉卡睦株式会社 1175.55 78.37 净资产
2 伊藤秀博 135.45 9.03 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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