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2887 证券简称:赉卡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赉卡睦商务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利润
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赉卡睦商务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适用本制度。公司权益分派包括利润分配以及公
积金转增股本,其中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制定权益分派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
为分配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分配总额和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权益分派。公司制定权益分派
方案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六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的权益,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八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 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九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及其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和投资者的意见,但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和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