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15
赉卡睦商务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赉卡睦商务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原公司原股东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赉卡睦商务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267号17号楼401A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及董事会秘书续聘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社会为社会做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复印机、复合机、计算机及计算机的网络构筑和软件、打印机、绘图机、扫描仪及上述机器的消耗品、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等连接机器、复印用纸、碳粉、墨盒的国内批发及售后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口商品分销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财务结算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LED灯的批发、安装(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行业或行政许可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及售后服务;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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