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瀛海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FY0512083 号
BEIJING JINCHENG TONGDA&NEAL Law Firm Branch XI’AN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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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瀛海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瀛海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瀛海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北京
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凯、沈天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宁夏瀛海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宁夏瀛海华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方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魏立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三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合法。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总数 54,535,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928%。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4、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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