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9
公告编号:2024-015
证券代码:872882 证券简称:瀛海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宁夏瀛海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宁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1 月 28 日,子公司宁夏华石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石砼业”)
收到宁夏中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宁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宁 0521 民初 212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宁夏华石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华石砼业为公司宁夏瀛海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宁夏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15
法定代表人:周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华石砼业的客户,购买子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5 月 1 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由原告向被告所承建 的“中卫市香山悦府项目”供应
商品混凝土约 100000 方,实际 原告向被告供应商砼共计 102505.6 方 ,货物总
价款为 36375682.5 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 50%现金及 50%房产抵账。 目前被
告已支付现金 20830482.75 元,抵账房产价值 2616960 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
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月 25 日对账,次月 10 日前付清上月对账供砼款现金部分。目前,合同约定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已结束,项目已经完工超过30 日以上, 但被告并未按时支付剩余货款共计 13829849.75 元,现被告已违约,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及抵账房屋价值款项及期间所产生利息,故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房屋抵顶等协议,条款约定清晰明了,被告盛源房地产公司欠公司货款 13534042.00 元属实,请求中宁法院判定被告支付下剩货款。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年11月28日,经中宁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宁夏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华石砼业有限公司货款13534042.00元、利息186769.78元。
(二)二审情况
2023 年 12 月 12 日,宁夏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因与华石
砼业(一审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
0521 民初 2125 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 2023 年
公告编号:2024-015
12 月 18 日收到对方上诉状,对方以原判决对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解错误,导
致认定事实错位为由提出上诉。2024 年 2 月 29 日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
庭审理,2024 年 3 月 25 日双方进行二次质证,现二审中,等待法院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此笔诉讼款项系往年欠账回收,结合公司目前现状,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计提坏账并积极通过诉讼追收欠款,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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