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09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盐汇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盐汇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盐汇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盐汇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盐汇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
登了将于 2025 年 6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审议事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8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陈建明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披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5,62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披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6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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