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关于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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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章钟锦、陶闰岳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公告。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 2026 年 1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司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告(与会议通知合称“会议通知”),公司刊登的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上午 9:00 在金岩高新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4,385,81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91,500 股。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0 关于与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工业用户共用气合同》的议案
3.00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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