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8
北 京 云 嘉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内 蒙 古 润 泽 源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2
BJ-YJ(2023)-325 号
2022
BJ-YJ(2023)-325号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本所”) 受内蒙古润泽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润泽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颖慧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8位股东亲自或委托了代理人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代表股份为19, 158, 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 1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2、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4、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5、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6、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7、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8、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9、审议《关于选举李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0、审议《关于选举李颖慧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1、审议《关于选举李玉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2、审议《关于选举李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3、审议《选举李丽慧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4、审议《关于选举李增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5、审议《关于选举黎学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6、审议《关于选举许承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议案;
17、审议《关于选举袁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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