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72818 证券简称:恒泰新科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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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七条 公司经理办公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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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三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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