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72818 证券简称:恒泰新科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其他职权的授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议案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中,应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及期限。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同时采用安全、便捷的电子通讯形式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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