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证券代码:872801 证券简称:智明星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经过批准,公司股票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将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 3 号楼 5 层北配楼。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852,000.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价值优先的经营理念,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
日用品、文化用品、电子产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化妆品;出租办公用房;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经营电信业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
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依法须经相关主管部门
核准的,应事先取得相关核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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