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2799 证券简称:益康药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系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后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
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
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报备。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
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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