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5]第 30502 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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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英新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等公告材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贵公司《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贵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贵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 2025年4月1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告知。
3.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高肇林先生临时有重要公
务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朱君先生主持,于2025年5月8日上午10时,在山东省滕州市益康大道3288号益康药业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通知相应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共14人,持有股份3,264.1299万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经审查,上述人员均为截至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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