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2787 证券简称:冬驭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
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 为明确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规范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工
作行为,保证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所称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3.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4.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章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5.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经理办公会议
7. 经理议事实行会议制。
8. 经理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
9. 公司经理定期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部门人员。总
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通知全体
与会人员。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
通知时限的限制。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
向经理会议主持人请假。
公司经理临时会议在总经理认为必要或有紧急事由时召开。
10.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会
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11. 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缺席时,由总经理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经理会议。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可以列席
会议。
12. 经理会议议题,包括本细则中所载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所有重大
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副总经理在其分管、协办范围内可以提出专项议题议案;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经理会议研究的事项,一般应提前通知总经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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