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2787 证券简称:冬驭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3.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4.单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
5.单笔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在下列额度内,董事会将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事项授权董事长:
1.单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
2.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500万;
3.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
4.单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700万;
5.单笔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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