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公告编号:2025-068
证券代码:872779 证券简称:天保人力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9 月 10 日,天津优盟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龙、陈*林、赵*英、黄*军、李*河、天津优盟科技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 时 00 分应到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邓*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上诉人
公告编号:2025-068
姓名或名称:王*龙、陈*林、赵*英、黄*军、李*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天津优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玄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2 月 28 日 14 时 50 分许,黄*军驾驶粤 M*****3 号轻型厢式货车
沿 374 省道从遂溪县杨柑镇往遂溪县洋青镇方向行驶,行全 374 省道 55 公里 400
米路段(遂溪县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畔塘队路段)时,随尾碰撞同方向间车道行驶由陈*娥驾驶的粤 G****6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妍、王*烯),造成陈*娥等三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陈*娥等三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5 年 5 月 13 日,王*龙、陈*林、赵*英向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就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黄*军、李*河、天津优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
盟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2025 年 1 月 21 日,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25)粤 0823 号民初 567 号。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该诉讼的传票,定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开庭审理。2025
年 7 月 16 日,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优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即优盟公司在该案中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现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时,暂未收到具体起诉状。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68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7 月 16 日,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龙、陈*林、赵*英*支付赔偿款 2973835.77 元;
二、驳回原告王*龙、陈*林、赵*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0653.92 元(原告已预缴受理费 30653.92 元),诉讼保全费 6220
元,由原告王*龙、陈*林、赵*英负担受理费 81.26 元、诉讼保全费 6220 元;由被告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 30572.66 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 30572.66 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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