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35 号
关于对内蒙古梅力更生态旅游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梅力更生态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力更、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梅力更沟。
王兴中,公司控股股东。
李振国,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梅力更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至 2022 年,梅力更控股股东王兴中质押其持有公司
的 4,785,6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7.86%,若全部在质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019 年
至 2021 年,股东张军质押其持有公司的 1,348,6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3.49%。2019 年至 2022 年,股东迟晓明质押其持有公司的 1,082,500 股股份,且该部分股份因迟晓明涉诉原因被
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从 2022 年 2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止,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3%。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质押、冻结事项,后于 2022 年 3 月补充披露。
梅力更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 12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月 3 日发布)第五十一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 2022 年股权质押未及时披露的行为,控股股东王兴中
在股权质押办结时未及时告知挂牌公司,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股东王兴中、张军、迟晓明股权质押和冻结事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振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梅力更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梅力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兴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振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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