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2757 证券简称:晋龙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晋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山西晋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并提请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晋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晋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山西晋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
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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