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2740 证券简称:弘高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州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
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
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六条 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 向监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
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
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
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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