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2740 证券简称:弘高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州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广州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
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一)股东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00万的。
(二)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500.00万,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三)总经理的权限
除上述必须由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之外,其他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四)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批准的投资事项,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报股东会批准,否则不能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如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下属的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
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资金筹措、出资手续办理等,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
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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