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2732 证券简称:壹度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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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壹度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壹度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安徽壹度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安徽壹度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维护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壹度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股东分为年度股东和临时股东。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十一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第十二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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