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浙江西屋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温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0704395290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 188 号。邮编 3256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62.0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优化经营理念,利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拓市场,把公司建设成为组织管理科学化、生产运作精细化、市场经营规模化的国内一流企业,以追求全体股东的合理收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机械设备、电子元件、塑料件、电力变压器、电力金具、高压断路器、高压负荷开关、高压环网开关设备、环网箱(箱式开闭所)、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接箱、低压元器件、配电箱、电表箱的设计和生产、分布式接入电源、规约转换器、光伏接口转换器、物联网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数、出资日期、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为:
认缴情况
姓名/名
认缴的股份 持股比例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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