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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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对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公告。
2026 年 2 月 27 日下午 14:50,本次股东会于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 1118 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白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一)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26 年 2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本所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1,902,202 股。其中,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股东代理人)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01,626,292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75,91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1、《关于提名刘俊如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表:
序号 表决事项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议案一 《关于提名刘俊如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101,626,292 0 275,910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8,621,024 股,反对 0 股,弃权 275,91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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