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8
证券代码:872714 证券简称:乐刚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进行了再次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收
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伍中、蒋苏珍、唐艳君、年新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 0113 民初 3680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姓名或名称: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伍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唐伍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蒋苏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唐艳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年新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销售员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乐刚公司与江海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签订《乐刚网大宗商品平台化钢材
买卖合同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江海公司向乐刚公司购买产品、规格型号等以具体订单的约定为准,货款金额以实际交货金额为准(含13%的增值税),合同货款金额以实际交货量为准。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付款时间以框架协议项下具体销售合同约定的全部到款日期为准。
乐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江海公司的要求已向江海公司履行完毕全部货物交付义务,然江海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经乐刚公司多次催要,江海公司始终未付清全部货款。江海公司目前仍拖欠乐刚公司 4,390,896.27 元货
款,江海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向乐刚公司支付未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唐伍中、蒋苏珍、唐艳君向乐刚公司出具《保证函》,承诺以本人全部财产对乐刚公司与江海公司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乐刚公司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021 年 4 月 25 日,被告年新正向乐刚公司出具《最高额保证函》,承诺以
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乐刚公司与江海公司在2021年4月26日起至双方买卖合同结束三年内的一切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乐刚公司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保证责任本金最高额为 800.00 万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江海公司向乐刚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 4,390,896.27 元。
2、判令江海公司向乐刚公司支付2024年1月26日的违约金共计958,390.85
元,及自 2024 年 1 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以 4,390,896.27 元为
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3、判令江海公司向乐刚公司支付律师费 32 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4,400.00
元。
4、被告唐伍中、蒋苏珍、唐艳君、年新正对上述诉求 1-3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五名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承担上述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
提起诉讼。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诉讼请求:
1、判令乐刚公司出具涉案供货产品的产品合格证、质保书。
2、判令乐刚公司赔偿因不能提供有效的合格证、原厂证明给江海公司造成的损失 688,500 元。
3、判令乐刚公司赔偿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 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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