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5-08 19:36:18 股吧网页版
安诺科技: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08


证券代码:872712 证券简称:安诺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一审裁判

2022 年 12 月 28 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双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6,434.00 元,由原告陈双强负担;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
由陈双强负担。”

2、二审裁判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收到本案律师发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

“陈双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6,434.00 元,由上诉人陈双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陈双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安徽安诺食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55%股份;陈双强持有安徽安诺食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5%股份。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徐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王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挂牌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安徽安诺食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安诺”)与安徽安诺食品检 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安诺”)自 2018 年在陈双强担任安徽安诺法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即存在合作业务,且一直合作至今,两公司签订有多 份协议,协议对结算比例亦有不同约定,且款项亦是陆续支付并未最终结算。
陈双强认为:

广州安诺按照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取客户款项后,却一直未按照其与安 徽安诺签订的《协议》向安徽安诺足额支付项目结算款。

至今,广州安诺一直怠于向安徽安诺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二王军作为安徽 安诺法定代表人不积极维护安徽安诺利益向广州安诺主张项目结算款。广州安 诺和王军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已严重损害第三人安 徽安诺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广州安诺和被告二王军立即停止实施损害第三人公司 利益的行为;

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广州安诺和被告二王军立即向第三人支付项目结算款
8,943,790.05 元,利息 1,798,658.69 元(自 2019 年 10 月 24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按月息 1.5%计算,详见利息明细表),总计 10,742,448.74 元。

三、依法判令由第三人承担本案律师费 30,000.00 元。

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原告陈双强与被告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安诺”)系第三 人安徽安诺食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安诺”)股东,陈双强持股 25%, 广州安诺持股 55%。王军为安徽安诺法定代表人,同时系广州安诺股东兼总经 理。

2019 年 10 月 24 日,安徽安诺与广州安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广州
安诺代安徽安诺向客户签订合同并收取货款,广州安诺按照招投标费用收取 0.5%管理费;同时,广州安诺向安徽安诺销售快检试剂盒,快检试剂盒按 0.5% 收取费用,按项目总金额中安徽安诺自行组织采购部分总金额 3%收取服务费; 结算方式为:广州安诺应在实际收取客户款项当日起 5 个工作日向安徽安诺支 付款项;双方对账后,广州安诺要在 5 个工作日内转款给安徽安诺,如果超过 时间未转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