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8
证券代码:872712 证券简称:安诺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一审裁判
2022 年 12 月 28 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双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6,434.00 元,由原告陈双强负担;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
由陈双强负担。”
2、二审裁判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收到本案律师发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
“陈双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6,434.00 元,由上诉人陈双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陈双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安徽安诺食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55%股份;陈双强持有安徽安诺食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5%股份。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徐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王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挂牌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安徽安诺食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安诺”)与安徽安诺食品检 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安诺”)自 2018 年在陈双强担任安徽安诺法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即存在合作业务,且一直合作至今,两公司签订有多 份协议,协议对结算比例亦有不同约定,且款项亦是陆续支付并未最终结算。
陈双强认为:
广州安诺按照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取客户款项后,却一直未按照其与安 徽安诺签订的《协议》向安徽安诺足额支付项目结算款。
至今,广州安诺一直怠于向安徽安诺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二王军作为安徽 安诺法定代表人不积极维护安徽安诺利益向广州安诺主张项目结算款。广州安 诺和王军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已严重损害第三人安 徽安诺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广州安诺和被告二王军立即停止实施损害第三人公司 利益的行为;
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广州安诺和被告二王军立即向第三人支付项目结算款
8,943,790.05 元,利息 1,798,658.69 元(自 2019 年 10 月 24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按月息 1.5%计算,详见利息明细表),总计 10,742,448.74 元。
三、依法判令由第三人承担本案律师费 30,000.00 元。
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原告陈双强与被告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安诺”)系第三 人安徽安诺食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安诺”)股东,陈双强持股 25%, 广州安诺持股 55%。王军为安徽安诺法定代表人,同时系广州安诺股东兼总经 理。
2019 年 10 月 24 日,安徽安诺与广州安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广州
安诺代安徽安诺向客户签订合同并收取货款,广州安诺按照招投标费用收取 0.5%管理费;同时,广州安诺向安徽安诺销售快检试剂盒,快检试剂盒按 0.5% 收取费用,按项目总金额中安徽安诺自行组织采购部分总金额 3%收取服务费; 结算方式为:广州安诺应在实际收取客户款项当日起 5 个工作日向安徽安诺支 付款项;双方对账后,广州安诺要在 5 个工作日内转款给安徽安诺,如果超过 时间未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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