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8
公告编号:2023-005
证券代码:872712 证券简称:安诺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的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涉诉情况概述
被告 1——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2——王军(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挂牌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第三人——安徽安诺食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陈双强(安徽安诺食品检测有限公司股东,原安徽安诺食品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认为被告 1 与第三人没有及时结算项目款,严重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022 年 8 月 25 日,陈双强委托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广州安
诺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瑶海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进行
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22 年 12 月 28 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裁
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双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6,434.00 元,由原告陈双强负担;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
由陈双强负担。”
原告陈双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收到本案律师发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
事判决书,裁定如下:
陈双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6,434.00 元,由上诉人陈双强负担。
公告编号:2023-005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补发情况
由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能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一审判决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已在主办券商督导后发
现并及时改正,现予以补充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3-004)。
本公司对上述未及时公告情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本公司将在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特此公告。
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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