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11
公告编号:2022-021
证券代码:872712 证券简称:安诺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杨松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松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悦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孔徐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皎皎律师、钟晓聪律师、均系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起诉状陈述:原告是被告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合法股东,
持有被告 34.37%的股份。但在原告并不知情的情况下,2021 年 7 月 21 日,被告
安诺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申请,将公司注册地址由“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公告编号:2022-021
区科学城揽月路 3 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 G 区 G204 号房”变更为“广州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三路 39 号 8 栋 101 至 108 房、201 至 205 房”,并完
成新的公司章程的备案。
经原告工商查档发现,安诺公司提交的进行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会决议
文件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名
称为《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为:“安诺公司 2021
年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为杨
松林、王军、孔玲、杨鹏博、刘海华、珠海广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席会议董事为杨松林、王军、杨鹏博、刘海华、马丽、孔徐生,以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通过以下决议:一、同意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广州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三路 39 号 8 栋 101 至 108 房、201 至 205 房;二、
同意旧章程作废,重新制定并启用新章程,并公告新章程。”
原告认为被告向工商部门提交的用于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会决议是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安诺公司于 2021 年 7月 15 日作出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22 年 2 月 24 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12
民初 23194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杨松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杨松林负担。
2022 年 3 月 4 日,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安诺公司 2021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3.依法改判安诺公司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依据上述股东
大会决议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作出的住所变更登记;4.判令安诺公司承担备案受
理费。原告依据详见二(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27 日作出的
公告编号:2022-021
(2022)粤 01 民终 153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上诉人杨松林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履行判决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不会受本次诉讼影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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