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72698 证券简称:恒业国际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河北恒业国际货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待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恒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唐山中粟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冠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6 月 21 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
公告编号:2026-001
(合同编号:ZBGJ-TSZS-2023-6-21,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饲料等货物,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30,000,000 元。主合同签订后,原、被告
双方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2 月 1 日、2024 年 3 月 1 日签订三份采
购订单,订单金额共计人民币 11,459,663.38 元。采购订单签订后,原告积极履
行付款义务,自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分六笔向被告支付采购款共计人民币 8,802,048 元。
然而,被告在收取上述款项后,仅交付价值人民币 237,135.13 元的货物。由
于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全部货物,原、被告双方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协商签
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 2025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三份订单项下全部货物
的交付义务,且原告在被告提供相应抵押担保后支付尾款。于是,原、被告双方
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合同号:ZSHY-241206),约定被告
以其名下位于曹妃甸综合保税区 103 厂房及堆场的一批设备(价值人民币6,548,500元)作为抵押物,为被告返还原告主合同项下预付款人民币8,564,912.87
元的债务提供担保,该动产抵押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
原告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向被告支付剩余尾款 2,905,125.59 元,以上款项均有银
行付款回单及记账凭证为证。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采购款共计人民币 11,707,173.59 元。然而,被告仅交付了价值 237,135.13 元的货物。经折抵后,被告实际占用原告的货款金额为 11,470,038.46 元,对应之货物经原告催告后至今未予交付。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鉴于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及采购订单约定的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已支付全部采购款,并赔偿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在被告未履行返还采购款义务时就《动产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合同
编号:ZBGJ-TSZS-2023-6-21);
公告编号:2026-001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采购款共计人民币 11,470,038.46 元,并赔偿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计算方式:以人民币 8,564,912.87 元为基数,自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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