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9 16:30:32 股吧网页版
国君医疗: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2682 证券简称:国君医疗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青岛国君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国君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国君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国君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
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为一名。监事会中的股东代
表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
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次数,具体由监事会主席根据监事会成员的建议而确定。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