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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5:31:29 股吧网页版
绿宇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2678 证券简称:绿宇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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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并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它单位或个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所称“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
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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