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2678 证券简称:绿宇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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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并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独立董事至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职权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决定。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如下:
(一) 对外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对外投资权限。
(二) 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具有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资产购买、出售权限。
(三) 贷款审批
董事会具有单项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40%的贷款审批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贷款,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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