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2678 证券简称:绿宇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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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 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 ,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一、因取消监事会设置,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删除“监事”“监 事会”相关表述,部分表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该类修订条款将不进行逐条列示。
二、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明确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
专门委员会的功能作用、职责等内容,具体内容放置“(二)新增条款”。
三、股东会的召开章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章节、党组织章节,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重新修订,具体内容放置“(二)新增条款” 。
四、统一修改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删除条款、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 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 未在下列表格中对比列示。其它主要修订 情况对比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
(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制订本章程。
务规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国资委党委转发<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
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
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 的通知》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章程。
本章程与《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相抵触的,以《公司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载明事项按照《公
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规定以整体变更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
司 有限公司。
公司在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10900672856397N。
第六条 公司住所:濮阳市人民路西段。 第四条 公司住所:濮阳市人民路西段,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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