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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16:59:56 股吧网页版
绿宇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30


证券代码:872678 证券简称:绿宇新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30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24 年 9 月 23 日以电话方式发出
5.会议主持人:蒋凡顺

6.会议列席人员:全体董事

7.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 5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 5 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批准与本次购买资产有关的评估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本次购买的标的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为保证本次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公允,公司聘请了河南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
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豫新评报字(2023)第 1203 号《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出售资产涉及该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资产评估说明》,现提交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标的资产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标的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河南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结合交易对方于评估基准日后向标的公司新增实缴出资的相关情况,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涉及相关资产的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确认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暨关联交易事项,拟确认关于批准附生效条件的<濮阳绿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10 万立方三聚氰胺泡沫塑料装置的所有权之合作协议>事项,拟确认关于批准与本次购买资产有关的评估报告事项,拟确认关于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标的资产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拟确认关于本次购买资产评
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事项,拟确认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现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购买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与公司、交易对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资产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本次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参考依据。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允。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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