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9
证券代码:872663 证券简称:丰源轮胎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制定和修订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
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
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九)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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