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9
证券代码:872663 证券简称:丰源轮胎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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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制定和修订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本议案尚需提交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丰源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选举和更换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选举或解任独立董事;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就审议批准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等方面的决策权限,具体权限以本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事项以及董事会审议事项为标准。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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