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658 证券简称:零奔洋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深圳市零奔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零奔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
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零奔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
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
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
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
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由股东会审议:
1、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60%的,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须经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等事项做出决定:
1、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40%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单笔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
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九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
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
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
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
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
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
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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